在决战决胜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关键时刻,完善国企公司治理机制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党组织前置研究清单、子企业董事会建设、重要子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等数据都表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成效明显。
在3月30日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运转质量效能专题推进会”上,强调优化完善“前置清单”,切实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中智咨询认为,当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进入打造“升级版”的新阶段,要以终为始,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要求,锚定重点方向,全力抓好公司治理升级,而国有企业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简称“前置清单”)的升级是重点方向之一。
当前,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前置清单基本上都建立了起来了,实现了从0到1,这是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的一个阶段性重要成效。但实际运作中,前置清单的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
有的企业前置清单并未有效区分党组织决策事项和前置研究事项,甚至“三重一大”事项全部进行前置研究,而该党组织决策的事项也进行前置研究,也有少数该党组织前置研究的事项并没有纳入前置研究,造成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的角色不清晰;
有的企业前置清单有了,但是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存在“上下一般粗”的问题,没有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确定;
还有的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前置研究事项也划分基本清楚了,但是前置研究程序不规范,对于如何前置总经理办公会、前置董事会较为混乱,既前置总经理办公会,又前置董事会,造成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与一般经营管理事项区分不清,前置研究程序冗长。
针对国企前置清单的升级,中智咨询认为,重点是做好“四个有效区分”:
图1 前置清单升级的“四个有效区分”
一、有效区分党组织决策事项和
前置研究事项
该由党组织决策的事项应当列入党组织决策事项清单中,而非前置研究事项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2)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3)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重要人事任免;
(4)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5)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
(6)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7)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从大的方面讲,党组织决定事项都是党内的重要事项,简单说其实就是两大类:一类是大党建相关事项,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等;另一类是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
而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按照党组织决定事项和前置研究事项进行有效区分,从而避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越位”和“缺位”现象。
二、有效区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一般经营管理事项
党组织前置研究的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这是刚性约束,但一般性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并不需要前置研究。
按照政策,判断是否需要党组织前置研究的“四个是否”标准为:
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具体可以参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或各地国资委出台的《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及程序示范文本(试行)》中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划分,结合企业实际优化前置清单,针对本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梳理优化,特别是对于“上下一般粗”的前置清单要重点优化。
例如,国企普遍比较关心的投资事项,到底哪些是重大投资、哪些是一般投资,实践中可以针对本企业的投资金额做一个盘点,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盘点企业过去3-5年的投资额,然后从大到小进行排序,结合授放权的程度,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划分,例如按照“二八原则”,20%属于重大投资,80%属于一般投资,这样能够有效区分哪些是重大投资、哪些是一般投资。
对于重大投资,党委是需要前置研究的,董事会进行决策,超出董事会权限的,还需要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对于一般投资,党委并不需要前置研究,可以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如果要加大对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还可以从重大投资中拿出一部分授权给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董事长专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后进行决策,并遵循“授权不前置、前置不授权”的原则,对于这部分授权事项通常并不需要党组织进行前置研究。
三、有效区分党委(党组)和
党支部(党总支)的前置研究
对于设立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而言,党委(党组)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对于设立党支部(或党支部)的国有企业,通常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如果企业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而且经营管理负责人是党员且担任书记和党员,可以参考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的模式,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而对于相对控股混改企业的党组织建设而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一企一策”开展党建和前置研究工作:
底线是参照非公企业进行党建,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视情况既可以属地化管理,也可以继续保留在国资系统;
高线是参照国有独资、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对于该党组织决定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决策,而非前置研究。
四、有效区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前置总经理办公会和前置董事会
对于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在董事会决策之前,而不应当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对于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的事项,遵循“授权不前置、前置不授权”的原则,原则上不需要前置研究,避免既前置总经理办公会,又前置董事会,但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的清单事项是需要党组织前置研究的;
对于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在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前,而非在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后。实际过程中,有的国有企业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采取“先经过党委会前置研究,再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最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流程,这种做法是很不规范的,没有区分清楚设立董事会和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在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程序,亟待调整改进,进一步规范前置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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