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进入阶段性考核评估期。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央企业截至2021年底的重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第一次考核,并正对地方进行第二次评估。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八大重点任务之首,事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成的成效。
基于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重点任务的深入理解和对国企公司治理的长期跟踪研究,中智咨询认为,考核评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成效,核心是要在健全国企公司治理中“把握两大关键”:
一是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重点是检查评估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重点是检查评估董事会运行。
关键一: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简称“前置事项清单”)的考核评估不仅仅要看前置事项清单有没有,更要看前置事项清单好不好,前置事项清单有没有体现的是规范性,而前置事项清单好不好体现的是有效性。
从实际进展看,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前置事项清单有没有的问题基本上解决了,更重要的是前置事项清单好不好的问题。
如何考核评估前置事项清单好不好呢?
(一)重点是把握“五个是否”
中智咨询认为,要紧紧围绕国企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功能定位,切实做好前置研究过程中的“不缺位、不越位”,重点是把握“五个是否”,即
第一,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是否写入公司章程?
第二,前置事项清单是否遗漏应前置研究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第三,前置事项清单是否存在党委(党组)替代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第四,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程序是否规范?
第五,前置事项清单、董事会权责清单、经理层权责清单之间的边界是否清晰?
国企在自我检查评估前置事项清单好不好时,可以参考“五个是否”发现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重点把握界定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和党组织决定事项的边界
在此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界定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和党组织决定事项的边界。党组织决定事项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是党建工作相关的事项,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二是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相关的事项,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重要人事任免。
其他的如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只是前置研究而非决定,党组织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经理层)进行决定。
案例一: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评估的问题
某集团在对重要子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评估时发现,系统内子企业党委前置事项清单基本上实现了清单由0到1,但重要子企业前置事项清单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偏多,前置研究有点一箩筐,导致党委进行把关定向时有所泛化。
具体表现为:党委会对一般经营事项也进行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的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大多仍需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使得经理层的作用发挥不足。

关键二:董事会运行
董事会运行主要是看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如何考核评估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呢?
中智咨询认为,规范性主要是考核评估子企业董事会的应建尽建和外部董事是否占多数,而有效性主要是要紧紧围绕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定位,考核评估重要子企业董事会的职权落实和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
对于子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和外部董事是否占多数
这个不管是对中央企业,还是对地方国有企业集团,从指标数量上看都基本不是什么大问题了。根据国资委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年底,各级国有企业基本实现董事会应建尽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子企业层面完成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比例均超过了九成,其中中央企业基本全面实现了外部董事占多数。
但在实际中,仍然存在少数“不应纳入子企业董事会应建范围的却纳入了,而本应纳入子企业董事会应建范围的却没有纳入”的现象。
因此,在考核评估子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时,要特别关注子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的标准选择和纳入应建尽建范围的比例。
同时,子企业外部董事存在“专职外部董事偏少,兼职外部董事偏多”的情况,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有不少“外部董事履职不到位、服务支撑不到位”的现象;而外部董事未能实现占多数的企业,一个重要原因是受限于专外部董事的渠道来源。
对于重要子企业董事会的职权落实
主要是董事会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6项职权的落实情况。
要重点关注重要子企业落实6项职权的实际项数以及重要子企业落实职权的“四个是否”,即
落实董事会职权的内容是否写入章程;
落实董事会职权的工作方案是否制定;
落实董事会职权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否规范。
在实际中,有的国企集团对重要子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的界定标准不够规范,而有的国企集团对重要子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存在“形式上落实、实质上未落实”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重要子企业董事会职权的落实需要“一企一策”,不能“一刀切”,考核也并非要求所有重要子企业的6项职权都一次性全部落实,而是可以采取分类分阶段的推进方式,形成不同类型重要子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对于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重点关注是否明确了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工作机制、责任分工等,当然从落地性上看,也需要有具体的事项清单。在实际中,有的国企存在仅有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有工作机制),但是没有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工作方案(涉及具体授权的事项清单)。
案例二:企业董事会运行评估的问题
某集团进行改革三年行动评估时发现,该集团在重要子企业董事会实现了100%应建尽建,落实董事会职权在数字上也是体现了100%完成。
但落实董事会职权时存在将“是否制定授权方案”作为检验重要子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的标准,而6项职权并未真的都落实了,使得重要子企业董事会落实职权实际中打折扣。
也有部分重要子企业在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制定方面有所滞后,仍处于等政策的观望阶段,并未出台相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