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激励是一种在不同行业广泛运用的激励方式,国内最为人熟知的就是华为公司实施的虚拟受限股,市场上还有大量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岗位分红等现金型激励方式的案例,也可以视为股东将部分收益权向员工让渡性质的虚拟股权激励。
综合近年实践经验,上述虚拟股权在操作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概因迄今为止尚未有权威定义,在实践中形成了对虚拟股权激励不同的理解和认知,例如激励对象出资与否、权益体现为增值权还是分红权等,形成了多种排列组合。
虚拟股权在实践中对国有企业更具特殊意义
第一,具备普适性
国有企业的股权类激励工具,目前只有上市公司、科技型企业、列入某一试点范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少数可实施跟投的企业具备开展条件,相当数量希望进一步加强激励约束机制的国有企业缺乏实施股权类激励的政策路径,而员工有偿受让的虚拟股权,由于不需计入企业实收资本、不影响企业股权结构,且暂时没有实施条件等政策限制,具备作为普适性工具的优势。
第二,具备灵活性
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子公司,因其不能独立上市或分拆上市,如开展股权类激励方式,因必须遵守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例如不允许公司设置托底回购条款、国有股东只能以不高于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回购,等等,导致员工股权在解锁期后变现的渠道有限,而如果实施虚拟股权激励,其流动的灵活性将大大提高。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企“粮票”紧缺的问题
现金型的激励方式,例如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超额利润分享等,虽然本质上都可以归入虚拟股权激励范畴,但由于只有少数几种能够在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无法纳入单列范围的现金型激励很难解决国有企业最紧迫的激励资源约束问题,即工资总额的“粮票”来源,虚拟股权激励在一定范围内凭借其债务的性质以利息形式支付,一定程度上缓解“粮票”紧缺的问题。
第四,可以灵活开展中长期激励
部分国有企业成员单位属于事业性质,虽然大部分实质已经企业化运行,但由于体制原因既无法实施股权类激励也无常规路径适用国有企业的现金型中长期激励政策,采取虚拟股权方式,通过模拟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单位整体或某一业务单元灵活开展中长期激励。
当然,国有背景的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由于概念界定不清晰等原因,目前国家及国资监管机构并未出台虚拟权益类相关的法律、政策、规章,企业普遍存在由于上位法缺失从而依据不足的顾虑;
实际出资的虚拟权益其出资记账和收益的列支科目,很多企业在在没有明确上位政策时难以把握,导致虚拟股权激励在企业面临操作层面的诸多困惑。
中智咨询中长期激励事业部认为,尽管目前尚未有上位法出台,但考虑到虚拟股权激励在操作层面的灵活性优势,其对于推动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应做尽做”可能具有特殊意义,因此仍有重要研究价值。
基于近两年内的持续研究,我们计划于近期将初步研究成果向长期关心、支持中智的朋友们分享。本次分享的研究内容主要是针对需要激励对象出资类型的虚拟股权激励,可以归纳为“企业按照约定价格有偿授予激励对象虚拟权益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对象享有所持虚拟股权份额对应的收益权,但不具有所出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重大决策事项表决权。”基于上述定义,近期将就以下焦点问题推出系列专题研究,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