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0-0397(公司业务)400-889-4545(个人业务)

线上咨询

电话咨询

4008-200-397

员工持股政策研究丨国有参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政策适用性及参考度(下)

  前文中,我们对国有参股企业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辨析,在本文中,将重点对国有参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适用的政策、政策的参考维度以及需要遵循的红线和底线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员工持股政策适用性分析

  现阶段,对于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主要政策路径和依据是《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及《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也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纲领性文件。

  上述“133号文”“4号文”的主体通常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但并不包括国有参股企业。

  很显然,对于上篇中界定为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以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无论是方案的编制还是审批流程均需要严格遵循133号文或者4号文规定和要求。

  但对于国有参股公司而言,基于前述政策规定限定的主体范围,不能完全适用4号文或者133号文规定,目前相关部门也暂未出台国有参股企业细化规定予以指导。

  那么,就国有参股公司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适用哪些政策,是否须按照4号文或者133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开展?

  首先,我们认为国有参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须遵循国资委出台的专项通知类文件,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少数专门适用国有参股企业的政策。尤其是随着《暂行办法》的制定下发,体现了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事项成为国资监管的重点关注事项并将进一步强化。

  其次,国有参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同样须遵循适用于所有类型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

  再次,国有参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可以参考比对133号文或者4号文等相关政策的精神和导向,自主、灵活制定实施方案。

 

二、员工持股政策参考度分析

  国有参股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参考133号文或者4号文的政策精神、激励导向、依法合规去设计方案和履行决策审批流程,但过程中仍需要遵循专门适用国有参股企业的政策规定以及国资监管的红线和底线。

  实践中,不少企业对于资产评估、股权定价和履行决策程序等关键要点方面,对政策的适用性及参考度仍存在很多困惑和疑问。下面我们将结合政策给出参考建议:

(一)资产评估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中所谓“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我们认为主要是指资产评估,不仅《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而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属于法定评估事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参股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论是采取增长扩股还是股权转让都会带来国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动,因此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综上可见,参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不论是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新设,还是增资扩股或者股权转让均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二)股权定价

  股权定价是国有参股公司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核心要点,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变动,在实践中需要谨慎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本文分析国有参股公司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属于企业进行的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因此,国有参股公司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在股权定价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在实践中,谨慎起见,建议国有参股公司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股权价格按照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的原则确定。

(三)履行决策程序

  从履行程序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由此,就国有参股公司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同时国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股东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资股东。

  

(四)其他实施要点

  在实务中,对于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诸如激励对象确定、个量分配、股权管理等其他要点,国有参股公司可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综合考虑激励目的、激励导向、政策精神,自主灵活设计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方案。

三、小结

  整体而言,在实践中,国有参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对政策适用性及参考度的困惑和吃不准,源头上是对国有企业定义的内涵和外延理解存在偏差或者疑问,尤其是对于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界定和判断。

  中智咨询希望通过《国有参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政策适用性及参考度研究(上篇)》对国资监管语境下国有企业定义特征和内涵的梳理和辨析,以及本文对国有参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政策适用性、政策参考度的分析,为国有参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实操提供参考和借鉴。

上一篇: 下一篇:

想要了解我们的咨询服务将如何帮到您

姓名
职位
公司
城市
企业邮箱
留言
电话
验证码

和我们一起智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