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0-0397(公司业务)400-889-4545(个人业务)

线上咨询

电话咨询

4008-200-397

科技型企业项目跟投实施经验——中长期激励系列研究

中智咨询在关于项目跟投系列分享的前三篇文章中,与各位读者分享了项目跟投机制的特点,剖析了在不同行业中实施跟投的典型案例。

考虑到跟投机制进入到创新业务领域后,背景和目的发生了很大变化,与金融、地产领域的差异比较显著,因此,本文将聚焦科技型企业,探讨在这一类企业群体中实施项目跟投的成功经验。

一、科技型企业实施跟投的特殊背景

(一)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业务孵化属于风险投资的一种类型,具备实施跟投的基础——科技型企业自己也可以做投资人

跟投最早起源于金融行业中的风险投资领域,主要是规避因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代理风险,通过投资行为起到风险识别的作用,随后被房地产行业学习和借鉴,再而进入到了工业化实体产业领域,尤其是科技型企业

考虑到风险投资领域开展跟投的对象主要是科技型项目公司,因此科技型企业的项目跟投在投资行为上并无二致,只是其角色不仅仅是财务投资者而已,具有相同的风险投资性质,因此科技型企业孵化项目公司具备实施跟投的相似场景。

(二)科技型企业开展跟投兼具降低投资风险和强化运营保障的双重目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角色不仅仅是投资人,还兼有孵化器的作用

考虑到科技型企业在创新业务培育过程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角色不仅仅是投资人,还兼有孵化器的作用,那么母公司的参与人员可以包括投资决策人员和对产业孵化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这也是有些企业将跟投机制称为“事业合伙人机制”的原因,强调其创新和创业的整体生态。

这种母子公司的产业纽带作用,在金融投资行业中不存在,在地产行业虽然有一定体现,但和科技型企业相比其重要程度不可同日而语,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属性决定了这种孵化作用十分关键。

(三)科技型企业跟投项目具有永续经营特点,有别于以往实施跟投的其他行业

房地产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项目投资的目标之一就是尽快获得收益后退出,因此跟投退出必要性是天然存在的。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项目在立项伊始往往不会考虑退出的问题,在愿景上具有永续经营的特征,这是与房地产、金融行业最显著差异。

因此,这类跟投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更灵活地设计退出机制,既要防止必要时退不出、也要防止不该退出时被迫退出的情形,体现项目跟投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初衷。

二、科技型企业实施跟投的基本操作要点

我们建议,企业在实施项目跟投时,可以重点把握跟投范围、跟投人员等六大关键要点:

项目跟投6大关键点

(一)确定跟投范围——选择具有高度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孵化阶段项目

企业实施项目跟投的初衷在于降低项目将投资决策与运行风险、与核心人员实现利益深度绑定,从风险投资的性质上来看,跟投项目应该具备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他类型的公司组建过程中也可以实施股权类激励,例如有些为了风险隔离或独立核算、融资便利性等考核成立的新公司,业务本身可能已经是成熟的,虽然也可以开展股权类激励方式,但不属于跟投的场景。

(二)确定跟投人员——区分强制和自愿跟投人员,以强制跟投人员为先

基于科技型企业跟投的特点,跟投参与人员应该来自投资决策和项目运营的人员,也就是母子公司上下两级人员,其中子公司的核心人员参与跟投的性质更接近于员工持股。

除此之外,跟投人员还有自愿跟投人员和强制跟投人员之分:

自愿跟投人员一般也属于关键岗位人员,不是必须跟但企业往往鼓励跟;

强制跟投人员则是核心中的核心,原则上“必须跟、全面跟、足额跟”。

(三)确定跟投方式——允许多种跟投方式,优先以平台作为载体

理论上的跟投方式包括股权跟投、现金跟投(也可以称为虚拟股权跟投)和债权跟投,但因为债权有刚性兑付的性质,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相符,一般科技型企业还是应该选择股权跟投或现金跟投的方式实施跟投。

科技型企业实施跟投理论上可以通过个人直接投资或设立平台集体约定的方式投资,但实践中因为直接投资的管理成本较高,一般会选择通过平台跟投的方式。

(四)确定跟投额度——综合考虑控制权、资金需求、风险程度、出资能力等因素

考虑到跟投人员中有强制和自愿之分,首先,科技型企业开展跟投应该遵循“强制优于自愿”的原则。

总的额度上,基本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额或项目公司成立初期的资金需求、项目风险程度、参与人员数量和员工个体的出资能力。

此外,股权类跟投会影响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也是重要考量。

(五)确定损益规则——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契约管理、刚性兑现

股权型跟投原则上应该是遵循“同股同权”原则,这里的权就包括收益权,其实广义上就是同损益。

现金型跟投则相对灵活,因其一般属于虚拟股权(点击查看),可以完全挂钩实股的损益,也可以采取约定方式明确损益规则。

在实践中如何设定是具体问题分析的,但无论如何设定,都应以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基本出发点,规则事先确定,并严格按照规则兑现。

(六)确定退出规则——以时间或业绩为主要考虑因素,预留出口

实施跟投的企业需要对跟投项目设置退出条件,跟投人员只有达到了业绩考核要求或跟投期满才可以退出,原则上跟投人员不得提前退出。在实践案例中,多见跟投期限、跟投项目业绩等条件,两者至少选择其一或设置复选退出条件。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因为跟投的初衷是为了降低投资决策的风险,而项目的投资风险在投资决策做出后已经形成,因此即使有人员流动,跟投要绑定的风险责任不应随着跟投人员离开企业而消失,因此和员工持股等激励约束机制不同,个人的跟投往往不会因为人员离职、退休等提前终止。

三、科技型企业跟投机制的延伸思考

跟投机制进入到实体产业中的创新业务领域后,受到了众多企业的追捧,在科技型企业开展跟投成为了继金融行业和房地产后行业的“第三赛道”,其典型做法和案例在本公众号系列推文的前两篇已有阐述。通过分析成功案例可见,科技型企业开展的项目跟投,除了具有跟投机制内在的共性以外,还有着科技型企业特有的个性化元素。

和开展跟投已经相对成熟的金融行业、地产行业相比,科技型企业引入跟投机制的时间尚短,很多做法在不同行业环境下是否完全适用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建议科技型企业本着探索的精神,在实践中继续总结经验,为实现创新和创业的更好融合,在激励约束制机方面探出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了解更多内容,请下载附件。

上一篇: 下一篇:

想要了解我们的咨询服务将如何帮到您

姓名
职位
公司
城市
企业邮箱
留言
电话
验证码

和我们一起智领中国